天降飞砖砸坏爱车
2022年3月17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某将私家车停放在
小区门岗外规划的停车位上
怎料小区内相邻楼房外墙瓷砖掉落
砸中车辆前挡风玻璃
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
王某到汽车修理店
对车辆损坏部位进行了维修
支出维修费用1970元
因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
王某以物业公司未履行
对其服务小区建筑外墙的检查
维修、养护等义务致使车辆受损为由
一纸诉状告到河南省武陟县法院
要求赔偿损失1970元
停车不收费不应担责?
物业公司辩称
我们在墙面上签有温馨提示
每天也都有巡查
且没有收取任何停车费用
王某系无偿使用停车位
我们没有管理的义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裁判赔偿损失
尹秀峰 武陟县法院
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
和庭审查明的事实
能够证明原告王某车辆
停放于规划的车位
期间被相邻建筑物
外墙掉落的瓷砖砸中受损
并因此支出1970元维修费的事实
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人
仅向法院出示了一张
张贴在墙上的警示提示语照片
既不能显示其张贴位置
也不能显示张贴时间
不足以证明
其已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主张的
其没有收取任何停车管理费用
王某系无偿使用停车位的问题
该理由并非法定免责理由
不能对抗请求权
故对王某要求物业公司
赔偿损失1970元的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
财产损失按照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等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
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970元
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