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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账购买猪饲料,事后却不想付钱,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绝履行。6月1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变卖其饲养的生猪偿还债务,促使其履行了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王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开始,王某从杨某处购买饲料,一直未按时付款。2018年12月23日,王某向杨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共欠杨某饲料款17377元。后经多次索要,王某仅在2021年2月9日支付了5000元,尚拖欠12377元饲料款未支付,杨某遂将王某诉至卧龙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货款1237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仍拒不支付,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一方面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迅速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查控,发现其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随后,经多次实地走访,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着一家养猪场,饲养生猪50余头,遂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王某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对其批评教育无果后,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月16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王某的养猪场,耐心与其交谈,释法析理,并郑重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不配合,执行干警遂决定采取变卖其饲养生猪的执行措施,用以偿还欠款。为减轻被执行人王某负担,执行干警化身“卖猪郎”,多次询价格、找买家,通过与买家不断协商沟通,最终部分生猪以市场平均价卖出,并当场将款项支付给申请人。至此,案件顺利执结。(供稿: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