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子公司可以吸收合并母公司吗
子公司不能吸收合并母公司。但是可以子公司先独立,之后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吸收合并之后原公司债务债务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属于概括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