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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内容是什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3-06-01 09:30:52   来源:法治通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3],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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