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1、补偿损失职能:在被保险人遭遇了意外事故后,对此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只要符合保险合同上的规定,那么保险公司都应该自觉履行赔偿金责任,按照实际数额进行补偿。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不会增加被保险人的财富,只是按相应数额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2、经济给付职能:商业保险分为了财产保险还有人身保险。由于人创造出的价值无法估量,所以导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给付标准不一样。人身保险是在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数额都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给付,而人身保险的职能是经济给付职能。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3、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