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保护,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基本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特别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较大影响,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特别解除权的条件,一般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劳动合同法》——引者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该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