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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8万余件,标的总额76亿多元,涉及2.6万余位投资者。在今天(20日)发布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中,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了这一组数据。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仍时有发生,“首恶”“帮凶”推波助澜,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升。随着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力度不断加大,每年新增被诉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的数量持续攀升。报告系统梳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类型特点,揭示纠纷成因及法律风险,并为证券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对策建议。
报告显示,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数量累计达77家,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每年被诉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涉及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银行间市场等多个市场板块。被诉发行人往往多种虚假陈述行为交织,其中涉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数量占比三分之一以上,具体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
此类案件中,多数投资者的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准确界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在部分案件中依法认定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不具有重大性,或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除上市公司或其他发行主体外,投资者起诉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帮助造假者等被告的数量大幅增加。
上海金融法院还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发布了10起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例。2021年5月30日,被告某电气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提示公告》,披露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某通讯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风险,极端情况下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的损失。
2022年12月22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电气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重大事件、未能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两项违法事实。
原告吴某认为,被告某电气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赔偿其相应投资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电气公司关于“预期信用损失”属于预测性信息,无法适用“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免责,一审判决某电气公司赔偿吴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电气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