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吗?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确实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公司是有限财产,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漏洞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是普通合伙,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伙然后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样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4.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5.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6.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7.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8.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