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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日,被告程某因同村村民原告樊某父母举报程某存在违纪问题对其心生怨恨,遂教唆其女儿何某一同在100余人的本村“某湾某队微信群”微信群内对樊某进行辱骂,持续一小时二十余分钟。后原告樊某报警。
2022年7月25日,新野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程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2023年9月15日,原告樊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程某赔礼道歉并登报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37000元。
法院调解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湾某队微信群”群内有成员一百多名,多为本社区居民,聊天内容所有人可见,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原告樊某品德的围观和评价,程某辱骂樊某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樊某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原、被告对此无异议。经法院工作人员调解,被告程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主动在“某湾某队微信群”内就辱骂原告樊某一事向其道歉,并当庭支付原告樊某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报复他人、宣泄情绪的“私刑工具”。网络用户在上述社交平台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供稿:邱凯颖 王坤亚)